彰化縣立中正國民小學仁愛基金實施辦法
一、成立目的:為發揚本校師生「施比受更為有福」、「為善助人」、「雪中送炭」的美德,提供本校學生遭逢急難困頓時之協助,特成立本基金。
二、組織: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如下:
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,副主任委員1人由家長會長擔任,執行秘書1人由訓導主任擔任,幹事1人由生教組長擔任,委員11人由執行秘書、教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總務主任、人事主任、各學年主任擔任。審核補助費用事宜每個學年由2名委員負責審核。
三、基金之來源:
(一)各界善心人士不定期之樂捐款項。
四、 基金之管理:
(一)本基金之籌集、動用、申請等事宜,由訓導處承辦。
(二) 本基金支收均依縣府之規定,於公庫中設立一專戶,專戶名稱為中正國小仁愛專戶94221號,以「專款專用」為原則、支用時應會同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後,報請校長核准始得支用,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,由總務處負責核銷、付款、會計室負責收支管控。
五、基金之使用:
(一)基金之使用:本校同仁在獲知本校學生有下列條文(二)所列情形之對象者,得向訓導處提出申請學生急難慰問金之補助。申請人須填寫申請表(如附表一),載明當事人情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:清寒證明、就醫證明診斷書、村里長書面證明等)或級任老師家庭訪問證明(如附表二),交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審核補助事宜。
(二)補助對象:
1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家中遭逢變故者。
2.本校學生家中遭逢變故者(或遭遇特殊災害)生活困難者。
3.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因傷並住院或死亡者。
4.本校學生病重或在校因公受傷者。
5.本校學生因家境清寒、父母亡故、離婚、分居等原因致學生生活困難無法繳交其午餐費、輔導費、註冊費,酌予補助者。
6.其他特殊事件需協助者。
(三)補助原則:上列1、2、3、6條補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,同一家庭事件得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,並以未曾領有其他各項補助費者之學生為優先。
(四)補助金額:視情況予補助金額新台幣壹仟至壹萬元不等,補助金發給以現金發給或購買
民生必需用品。
六、本實施辦法呈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,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修正。
附表一
彰化縣中正國小仁愛基金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
填表時間: 年 月 日
一、基本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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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 姓名〈申請人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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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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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生 年月日 |
年 月 日 |
身分證 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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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級 班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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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 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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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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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學生之關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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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 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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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 |
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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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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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遭遇急難之時間及原由簡述:
三、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項目:(請在□內 V) 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家中遭逢變故者。 □本校學生家庭突變故(或遭遇特殊災害),生活困難者。 □本校學生病重或在校因公受傷者。 □本校學生家境清寒因傷並住院或死亡者。 □本校學生因家境清寒、父母亡故、離婚、分居等原因致學生生活困難無法繳交註冊費者。 □其他特殊事件需協助者。 四、檢附證件名稱(請在□內 V) □清寒證明□診斷證明□收據影本□戶口名簿□ 其他( ) 五、申請補助金額: 新台幣(大寫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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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初審意見:本案經查證符合請領仁愛基金學生急難慰問金(級任蓋章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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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審核委員會意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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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核定金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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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
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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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辦 人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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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 核 委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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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行 秘 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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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任 委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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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
彰化縣中正國民小學申請仁愛基金學生急難慰問金家庭訪視表
班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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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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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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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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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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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檔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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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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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學習概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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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概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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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援助之具體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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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
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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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辦 人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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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 核 委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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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行 秘 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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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任 委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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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三
領 據
茲領到仁愛基金專戶補助新台幣 元整,特立此據。
此致
彰化縣立中正國民小學
立據人:
身分證字號:
聯絡電話:
住址: 縣(市) 市(鎮、鄉)
里(村) 鄰 路(街)
段 巷 弄
號之 樓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